仲裁时效的重要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05:45恳求人A公司为处理其与被恳求人B公司因两边于1987年签定的《电梯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于2001年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人根据合同向被恳求人共交给4台瑞士产电梯,被恳求人应按合同付出总计40万美元。但在恳求人交货后,屡次向被恳求人催收欠款的情况下,被恳求人仅付出26万美元,尚余14万美元一直没有付出。故恳求人要求判定被恳求人付出合同余款14万美元及违约金。被恳求人在裁定过程中辩论指出,其回绝付出恳求人合同余款的原因在于恳求人在交货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的诈骗行为,恳求人交给的电梯有严峻的质量问题。
裁定成果
通过审理,裁定庭以为,两边所提交的根据标明,自恳求人向被恳求人交给两边之间的本案合同项下的货品并将其投入使用之后,直至案子发作期间,被恳求人从未向恳求人建议过任何关于拖延供货及/或货品有质量问题而要求恳求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权力,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被恳求人在恳求人提起裁定之后才向裁定庭要求维护其向恳求人索赔的权力已超越法定裁定时效期间,被恳求人无权再就拖延供货及/或货品有质量问题等建议权力。并且,即便恳求人的确存在违背合同责任的行为,被恳求人在本案中也不享有拒付货款的权力。据此,裁定庭判定被恳求人付出恳求人欠款本金14万美元及相关违约金。
评述
就本案而言,有两个问题需求留意:
首先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裁定)时效是指权力人在必定期间不行使权力,即损失根据诉讼程序维护其权力的可能性的民事法令准则。诉讼时效的规则,在民法上归于强制性标准。即民事主体无权自行撤销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改变时效期间及其计算方法,只要司法(裁定)机关在法令授权的情况下,能够对时效期间作恰当延伸。这是由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和效果决议的。不然,就不能到达促进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和安稳社会经济秩序的意图。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准则的含义在于:使长期存在的现实状况得到法令认可,使之与法令上的权力责任联系相一致,完毕经济联系和法令联系的不安稳状况,以保持必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权力人及时行使权力,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开展;有利于司法机关查询、收集根据,正确、高效地处理民事纠纷案子。诉讼时效的效能,是指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发作的法令结果。它联系到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效果和时效完成后当事人的权力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则,时效届满,权力人的胜诉权消除,其起诉权和实体权力则不消除。不管当事人是否了解时效的规则或许是否提出时效抗辩,司法机关均应根据职权查询诉讼时效问题,假如原告的恳求或权力适用诉讼时效,且时效期间现已届满,又没有应予维护或延伸时效期间的特殊情况,就应判定对其权力不予维护。在上述一案中,被恳求人正是因为在时效期间内未向恳求人建议权力,而致使其抗辩理由得不到裁定庭的支撑。而反观恳求人,其自交货后,屡次书面向被恳求人要求付出余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即因其向被恳求人建议权力,致使诉讼时效中止,曾经通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头起算。恳求人最终一次向被恳求人催款的信件是于1999年宣布的,至2001年其向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恰恰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其恳求得到裁定庭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