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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6:13

发布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许个人发作劳作联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作或许从事个别劳作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与家庭劳作、校园安排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答应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量力而行的辅助性劳作,不属于童工领域。
第三条 劳作行政部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教育行政部分、农业主管部分和企业主管部分以及工会、妇联,担任查看本规则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制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别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运用童工。
第五条 制止各种作业介绍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作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别营业执照。
第七条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不得答应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许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作业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作行政部分同意。
文艺作业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作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文明、体育主管部分作出具体规则。
按前款规则同意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实在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担任创造条件,确保少年、儿童依法承受当地规则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 劳作行政部分应当对招工作业加强管理,在处理选用和存案手续时,有必要严厉核对应招人员的年纪,不符合规则的,一概不予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运用童工的单位或许个人,劳作行政部分应当责令其立行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悉数由运用童工的单位或许个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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