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龙律师:职工工资及加班费计算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2:34
【摘要】
企业员工每月薪酬是怎么核算的?每月作业时间究竟是多少天?每天作业时间是多少?什么时候加班单位需付出加班费?加班费又是怎么核算的?【薪酬及加班费核算方法】员作业业时间的核算:
年作业日:365天-104天(法定歇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作业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作业日:250天÷12月=20.83天
作业小时数的核算:以月、季、年的作业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薪酬、小时薪酬的折算:
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薪酬,即折算日薪酬、小时薪酬时不除掉国家规则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薪酬、小时薪酬的折算为:
日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加班费的核算
作业日延伸作业时间的加班费:(实践作业时间-8小时)×小时薪酬×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薪酬:日薪酬×200%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薪酬:日薪酬×300%【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施劳动者每日作业时间不超越8小时、均匀每周作业时间不超越44小时的工时准则。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歇息1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范付出高于劳动者正常作业时间薪酬的薪酬酬劳:(一)组织劳动者延伸时间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酬劳;(二)歇息日组织劳动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酬劳;(三)法定休假日组织劳动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薪酬。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1月3日《关于员工全年月均匀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
企业员工每月薪酬是怎么核算的?每月作业时间究竟是多少天?每天作业时间是多少?什么时候加班单位需付出加班费?加班费又是怎么核算的?【薪酬及加班费核算方法】员作业业时间的核算:
年作业日:365天-104天(法定歇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作业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作业日:250天÷12月=20.83天
作业小时数的核算:以月、季、年的作业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薪酬、小时薪酬的折算:
依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薪酬,即折算日薪酬、小时薪酬时不除掉国家规则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薪酬、小时薪酬的折算为:
日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薪酬:月薪酬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加班费的核算
作业日延伸作业时间的加班费:(实践作业时间-8小时)×小时薪酬×150%法定公休日的加班薪酬:日薪酬×200%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薪酬:日薪酬×300%【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施劳动者每日作业时间不超越8小时、均匀每周作业时间不超越44小时的工时准则。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歇息1日。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下列规范付出高于劳动者正常作业时间薪酬的薪酬酬劳:(一)组织劳动者延伸时间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酬劳;(二)歇息日组织劳动者作业又不能组织补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酬劳;(三)法定休假日组织劳动者作业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劳。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薪酬。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1月3日《关于员工全年月均匀作业时间和薪酬折算问题的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