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免税所得补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0:44免税所得是指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税收优惠方针能够免征所得税的所得额一般状况下,免税所得应免征所得税,但在企业有亏本需求补偿的状况下,免税所得是否参加亏本的补偿,假如参加,应怎么补偿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企业免税所得税补偿亏本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补偿亏本问题的告诉》([1999]34号)文件中明确规则:
1、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则,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假如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作亏本时,依照税收法规规则能够结转今后年度补偿的亏本,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尽管应税项目有所得,但缺乏补偿以前年度亏本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补偿以前年度亏本。
2、享用减免税方针的交税人,其一个交税年度的亏本额是指依照本《告诉》规则,当年应享用减免税方针的项目与非享用减免税方针的项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
3、假如交税人在交税年度内享用减免税方针,当年有盈余,而以前年度发作亏本,又在补偿期内,交税人应先用本年非享用减免税方针的所得来补偿其以前年度亏本,缺乏补偿的,再用应享用减免税的所得来补偿。
就是说尽管应税项目有所得额,但缺乏补偿以前年度亏本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因而,免税所得在补偿亏本问题上,应该是先补偿亏本,补偿亏本后如有剩下,剩下部分再免征所得税。详细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一、在某一年度,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但应税项目发作亏本时,免税所得补偿亏本的处理办法。
例1:A企业2002年经过会计核算确认应税项目全年亏本10万元,还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的免税所得额2万元。依照企业免税所得补偿亏本的规则,A企业2002年结转今后年度补偿的亏本额应为8万元(即10万元-2万元)而不是10万元。也就是说,A企业2002年应先用免税所得2万元补偿当年应税项目的亏本后,才干将余额结转今后年度并用今后年度的所得补偿,而不是先将免税所得免税,然后再将应税项目亏本结转今后年度补偿。
二、在某一年度,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并且应税项目有所得额时,免税所得补偿亏本的处理办法。
例2:A企业2001年经过会计核算确认全年亏本10万元,并依法结转今后年度进行补偿。
状况一:2002年会计核算确认全年赢利9万元,其间免税所得2万元;
状况二:2002年会计核算确认全年赢利11万元,其间免税所得2万元;
状况三:2002年会计核算确认全年赢利13万元,其间免税所得2万元。
依据上述材料,2002年应补偿2001年亏本数的赢利如下:
状况一:首先用2002年应税项目赢利7万元(即9万元-2万元)先补偿2001年亏本;补偿后剩下的未补偿的亏本3万元,再用免税所得2万元补偿;未补偿完的2001年的亏本部分1万元能够留下今后年度补偿。
状况二:首先用2002年应税项目赢利9万元(即11万元-2万元)先补偿2001年的亏本;补偿后剩下的未补偿的亏本1万元,再用免税所得1万元补偿;免税所得剩下的1万元,再免征所得税。留下今后年补偿的亏本数为0.
状况三:首先用2002年应税项目赢利11万元(即13万元-2万元)中的10万元先补偿2001年的亏本;补偿2001年亏本后剩下的应税项目赢利1万元,再依据税法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免税所得2万元免征所得税。所以,该企业2002年应交所得税=10000元×33%=3300元。
总归,经过上述剖析举例能够看出,企业在有应税项目亏本的状况下,免税所得补偿亏本的正确做法是先补偿应税项目亏本后,才干免征所得税,而不是先免征所得税,后补偿应税项目的亏本。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