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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在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01:40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申述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准则的差异
1、行政诉讼申述期限是行政程序法准则,由行政诉讼法及其他配套规则加以规则;诉讼时效是一种民事实体法准则,由民法及其配套规则加以规则。申述期限处理的是申述人的申述能否进入实体检查阶段的问题。 民事诉讼时效是权力人的民事权力受司法保护的时刻边界。
2、行政诉讼申述期限是法定期间,无间断、间断之说。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不因申述人从前主张过权力或许行政主体供认等原因间断而从头起算。行政诉讼申述期限只要申述期限的耽搁,即使是法院认可耽搁理由也只能顺延期限,也便是排除了因法定耽搁事由占用的时刻,申述期限依然以诉讼法或其他法令规则的期限为准,时刻长度不会改动。并且,申述讼诉期限的耽搁能够发生在该期限内的一切阶段,不同与诉讼时效间断的中最终6个月的规则。申述期限的耽搁是否建立需求相对人向法院恳求并得到法院允许才干建立,而诉讼时效间断无需权力人向法院恳求,但是否构成仍是需求诉讼过程中法院判别。
3、法令结果不同。内行政诉讼中,申述必须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提出,超越法定期限,当事人因申述期限届满损失诉权,受诉法院以判定的方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许驳回申述的判定;在民事诉讼中,超越诉讼时效,权力人损失的是受司法保护的权力,一般称之为“胜诉权”。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原告的恳求是否超越诉讼时效在受理案子之后才进行检查。超越时效并不影响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会影响法院受理案子。因而,原告超越民事诉讼时效申述的,法院查实后会判定驳回诉讼恳求,而不是判定驳回申述。
4、价值倾向不同。自在与次序是法的两种根本价值,也是法治的实质要求 。出于需求,自在与次序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处于彻底的平衡状况,而是在不同的法令关系中出现动态平衡,以期到达最佳状况。比较而言,为了实现法的安定性,保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行政诉讼申述期限准则中法的次序价值位阶稍高于自在价值位阶。而民事诉讼时效准则更倾向于法的自在价值。
5、法院检查的自动性不同。内行政诉讼案子中,法院应自动检查原告申述是否在规则申述期限内提起。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出于尊重当事人自在处分权,不自动检查原告的申述是否超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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