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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的确认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4:09
1、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所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运营修建活动主体资历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则的程序和赞同的出资方案;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悉数建造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悉数建造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造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造单位赞同,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2、有下列景象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修建活动主体资历的个人、合伙安排或企业以具有从事修建活动资历的修建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修建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修建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如其自身具有施工才能,工程已施工结束且经检验合格的,一般不宜确定合同无效。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历的修建企业以具有总包资历的修建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无获得土地运用权证、无获得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处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造施工合同,应承认无效;但在合同实施中经有关主管部门批阅已不存在“三无”景象或在起诉前已补办手续的,应承认合同有用。
4、违背《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的规则,超规划建造所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经赞同可补办手续,且无违背其他法律规则的,应承认合同有用。
5、对承包人逾越修建资质等级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有与建造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契合规划要求并检验合格的,可按有用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好的修建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峻逾越本企业修建资质等级缔结的建造工程合同无效。对此应历来掌握,建造部原《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规则》(指1995年10月15日起实施的,该规则已被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则替代)第二十九条规则,企业应当依照《修建业企业资质处理规则》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规模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量商场诺言好、本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赞同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赞同后,可适度超出该核定的承包工程规模承包工程。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包建造工程但未处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答应手续而缔结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则处理,而不该据此确定合同无效。
7、对有必要实施公开投标的建造工程,未实施投标的,合同无效;对不是有必要实施公开投标的建造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端实施合同的,不宜以建造工程未实施公开投标为由,确定所签定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建造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承认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付出该款相应的利息。
外商出资修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则,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应确定有用。
9、建造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好或虽有约好,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到的结算协议有用。属国家出资建造的严重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处理的在外(需求进行国家审计监督)。
10、具有法人资历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具有必定的技能才能,对外具有必定的职责承包才能,且在其营业执照的规模内对外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定的合同有用,并应以该承包人的修建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无营业执照的修建施工队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内部职能部门对外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归于效能待定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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