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烫伤债务人的幼子应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5:58
【案情】
郭某(女)因吸毒并被劳动教养,将3岁的儿子刘某寄养在远房亲戚孙某家。因郭某吸毒期间,为满意毒瘾购买毒品,已败尽家业,而且还有很多的外债。2005年10月,王某、陈某找到郭某的远房亲戚孙某要求其替郭某还清债务,孙某因为务农比年亏本,而且现在还在抚育郭某的儿子刘某,因而表明无力归还,后孙某进屋为两人预备午饭时,王某、陈某则将在宅院里游玩的郭某的儿子刘某叫到跟前,先是用草绳将刘某绑缚起来,然后用木棍、树枝等对其进行鞭打,还用烟头、火机在刘某的臂膀、手背等处进行烫烧,并进行殴伤。两人的糟蹋行为致刘某烫坏总面积达5%,全身多发性损害。经法医鉴定,其损害程度为轻伤。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两人,并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成心损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行为的性质及其法令成果的确定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刘某的确诊成果为轻伤,而且二人没有违法的成心,仅仅想解解气罢了。因而王某与陈某的行为没有构成成心损伤罪,而仅仅一般的违法行为。因而只需补偿刘某相应的医疗费等丢失,而不必承当刑事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根据我国规则,行为人成心损害别人身体已形成轻伤或重伤则构成成心损伤罪;而形成轻微伤,不构成违法。因而在本案中,经法医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因而,王某与陈某构成成心损伤罪,需承当相应的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
【分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令规则,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略。侵略别人身体健康的,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成心损伤别人身体形成必定损害的,还应承当刑事职责。《刑法》第234条规则:“成心损伤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许。”维护公民包含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略。对别人身体的损害或许形成不同成果,损伤程度的不同是区别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边界。假如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仅对别人身体形成轻微伤,不构成违法,仅仅一般的违法行为;假如行为人成心损害别人身体已形成轻伤或重伤,则构成成心损伤罪;假如行为人是过错致人损害的,则致人重伤才构成违法。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自我维护能力差,其生命健康权简单遭到来自家庭、学校或社会暴力的损害。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损伤未成年人身体有以下几种处分:假如未成年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的,可由公安机关对损害人施行行政处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在公安人员掌管下与损害人就医疗费补偿等达成协议。假如不乐意达成协议的,监护人可署理未成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处理;假如损伤程度为轻伤,则未成年人及其爸爸妈妈能够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假如形成经济丢失的,还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人给予经济补偿;假如损伤程度为重伤或致人逝世,则这样的案子归于公诉案子,不论受损伤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是否乐意,都要追查损害人的刑事职责。
就本案来看,王某、陈某因为要不到债务,即绑缚并用烟头、火机烫烧,棍棒鞭打年仅3岁的儿童,致其轻伤,其片面上有损伤未成年人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损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形成了轻伤的损害成果,其行为现已构成成心损伤罪。关于成心损伤儿童的王某和陈某,应依法追查其刑事职责,并应就受害人的丢失承当民事补偿职责。齐光芒连晓琳
郭某(女)因吸毒并被劳动教养,将3岁的儿子刘某寄养在远房亲戚孙某家。因郭某吸毒期间,为满意毒瘾购买毒品,已败尽家业,而且还有很多的外债。2005年10月,王某、陈某找到郭某的远房亲戚孙某要求其替郭某还清债务,孙某因为务农比年亏本,而且现在还在抚育郭某的儿子刘某,因而表明无力归还,后孙某进屋为两人预备午饭时,王某、陈某则将在宅院里游玩的郭某的儿子刘某叫到跟前,先是用草绳将刘某绑缚起来,然后用木棍、树枝等对其进行鞭打,还用烟头、火机在刘某的臂膀、手背等处进行烫烧,并进行殴伤。两人的糟蹋行为致刘某烫坏总面积达5%,全身多发性损害。经法医鉴定,其损害程度为轻伤。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定两人,并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成心损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行为的性质及其法令成果的确定问题。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刘某的确诊成果为轻伤,而且二人没有违法的成心,仅仅想解解气罢了。因而王某与陈某的行为没有构成成心损伤罪,而仅仅一般的违法行为。因而只需补偿刘某相应的医疗费等丢失,而不必承当刑事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根据我国规则,行为人成心损害别人身体已形成轻伤或重伤则构成成心损伤罪;而形成轻微伤,不构成违法。因而在本案中,经法医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因而,王某与陈某构成成心损伤罪,需承当相应的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
【分析】
根据我国有关法令规则,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略。侵略别人身体健康的,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成心损伤别人身体形成必定损害的,还应承当刑事职责。《刑法》第234条规则:“成心损伤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许。”维护公民包含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略。对别人身体的损害或许形成不同成果,损伤程度的不同是区别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边界。假如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仅对别人身体形成轻微伤,不构成违法,仅仅一般的违法行为;假如行为人成心损害别人身体已形成轻伤或重伤,则构成成心损伤罪;假如行为人是过错致人损害的,则致人重伤才构成违法。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自我维护能力差,其生命健康权简单遭到来自家庭、学校或社会暴力的损害。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的有关规则,损伤未成年人身体有以下几种处分:假如未成年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的,可由公安机关对损害人施行行政处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在公安人员掌管下与损害人就医疗费补偿等达成协议。假如不乐意达成协议的,监护人可署理未成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处理;假如损伤程度为轻伤,则未成年人及其爸爸妈妈能够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讼;假如形成经济丢失的,还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损害人给予经济补偿;假如损伤程度为重伤或致人逝世,则这样的案子归于公诉案子,不论受损伤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是否乐意,都要追查损害人的刑事职责。
就本案来看,王某、陈某因为要不到债务,即绑缚并用烟头、火机烫烧,棍棒鞭打年仅3岁的儿童,致其轻伤,其片面上有损伤未成年人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损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形成了轻伤的损害成果,其行为现已构成成心损伤罪。关于成心损伤儿童的王某和陈某,应依法追查其刑事职责,并应就受害人的丢失承当民事补偿职责。齐光芒连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