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3:29怎么依法对农村土地运用权进行流通?2003年3月1日开端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对农村土地运用权的流通进行了详细的规则:
第十条规则:“国家保护承揽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第十六条规则:“承揽方享有下列权力:
(1)依法享有承揽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安排生产运营和处置产品;
(2)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二条规则:“经过家庭承揽获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
第三十四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主体是承揽方。承揽方有权依法自主决议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否流通和流通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流通的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私行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
别的,农业用地的运用权流通是受到限制的。《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三条规则:
“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1)相等洽谈、自愿、有偿,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逼迫或许阻止承揽方进行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
(2)不得改动土地一切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
(3)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的剩下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运营才能;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