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离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05:49夫妻两边均为外国人能够在我国离婚吗?【案情】1993年,美国人KEN与妻子LILY在美国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KEN一向对我国很感兴趣,想到这个奥秘的东方国度看一看。2001年,KEN地点的公司在华出资,KEN遂自动要求到驻华分公司作业。自2001年5月至今,KEN一向在我国作业。可是KEN的妻子LILY一向住在美国,两边没有相互看望,处于分家状况,爱情逐步淡漠。因为作业和抚育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EN以为回美国处理离婚手续将面对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故以夫妻爱情破裂为由向所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述离婚。人民法院以为:申述人与被申述人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订立地也不在我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统辖权。据此,人民法院对KEN的申述裁决不予受理。【事例剖析】本案首要触及涉外离婚的统辖权问题。外国人能否在我国处理离婚手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夫妻两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一方的居处或居地点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统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首要看爱人一方是否居住在我国。两边均系外国人,不论是自愿离婚仍是一方要求离婚,一概按我国诉讼程序处理。假如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统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辩论的,则视为供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统辖权的法院。但假如对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辩论,且原婚姻订立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两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定,除非原婚姻订立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订立地为连结点为由,回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子。假如两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共同,一般国内法院能够受理制造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我国调解书通过法定程序是供认的,当然也或许有些国家不供认我国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