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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7:19

裁判要旨:校园损伤案子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人、校园等多方主体,怎么承认这类案子的诉讼主体与补偿主体,怎么承认补偿义务人之间的责任份额及承当责任的方法,怎么承认合理丢失的规模尤其是被告预先垫支情况下原告合理丢失的承认等都是审理此类案子的焦点难点问题。
一、根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7月4日上午物理课上,几个学生当着物理教师王某玉的面拿着木板打闹,王某玉教师没有对打闹的学生进行办理、劝诫或许阻止,讲堂上次序极度紊乱。在被告曲某拿着一块较大的木板让李某击打时,李某用脚将木板踢飞,木板击中原告左眼失明致残。就此事情形成丢失的补偿问题,两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方连带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辅佐用具费、替换假眼的后续手术费、养分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262145.10元。
被告某体育校园辩称,原告王某受伤的危害结果系由被告曲某、李某以及原告王某三人成心违背校规校纪所造成的。在2005年7月4日上午的物理课上,包含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曲某在内的学生屡次违背校园纪律要求以及教育部以及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在上课期间打闹。此间,任课教师王某玉关于上述学生的每一次违纪行为都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教育,进行了有用阻止。而上述三人却屡教不改,趁任课教师王某玉面临黑板解说其他学生的问题时,再次无视校规校纪而打闹,终究导致原告王某受伤的结果。校方没有任何行为与原告王某的损伤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许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王某在此次事情发作的同一节课上,有与被告李某、被告曲某以及学生王凯、卢瑞、杨东东等进行击打木板、踢木板等打闹行为,而且,在该节课前,原告王某私自调换了座位,为其与其他学生进行讲堂违纪行为发明了客观上的便利条件;从片面上,原告王某活跃寻求与同为柔道队的学生李某、曲某等进行讲堂违纪行为。原告王某上述规模校纪校规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其左眼致残的重要诱发性要素。所以,原告王某自己应当就其损伤结果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此次事情尽管发作在上课期间,可是,原告王某以及被告李某、被告曲某成心违背讲堂纪律的踢木板行为是校方无法意料的,何况,可是的任科教师王某玉在事情发作时正面临黑板演示学生提出的问题。在短短几秒钟之内要求可是讲堂的组织者去预见两名现已年满十六周岁,且承受十几年校园教育并对讲堂纪律要求早已纯熟于胸的学生可能发作成心违背校纪校规从而导致损伤结果的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用这样的规范去要求作为教育组织的校园及其工作人员,有悖于常理。原告王某受伤事情,关于校方而言确系不能预见而又无法预见的意外事情。校方对学生现已尽到了教育、办理、维护的责任,关于原告王某受伤的结果不存在差错,因而,不同意原告王某的悉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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