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可否缺席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17:31
离婚案子归于免除夫妻身份联系案子,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依据身份联系不得署理的准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己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外)。因而,离婚案子能否适用缺席判定,法令有明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署理人应当到庭,法定署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定。”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子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