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起诉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9:03
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全部行为,均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其行为结果由法人承当。那公司的法人能否申述公司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就经过一个事例带我们了解相关的内容。
案情
王某是一家修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公司未付出其薪酬,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公司付出其薪酬,诉状中列明被告修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原告自己,在该案中,王某既是本案的原告又是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原告陈说后,又要代表被告辩论,构成“自己告自己”的诉讼表象。
不合
针对该案,一种观念以为王某申述公司契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是本案的合理当事人,应当答应王某代表被告修建公司出庭应诉,不管原告胜诉或败诉,在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某能够申述公司,但是在诉讼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再代表公司,应当另行选任公司的暂时代表人。
第三种观念以为王某申述公司,由于在诉讼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的,王某与公司在诉讼中就会发作品格重合,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合法确保,应当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王某申述公司契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是适格的当事人。
要正确判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申述公司,需求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剖析,关键在于判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是同一主体。
我国对法人采纳法人实在说,以为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经过自己的机关完成其意思,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全部行为,均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其行为结果由法人承当,法人和其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的联系。依照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好,法定代表人享有酬劳请求权,而法人因其代表人实行职务不妥对其法定代表人也享有请求权。因而,法定代表人尽管代表法人,但和法人仍是有差异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但这并不影响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之间发作权力责任联系,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依然有或许存在利益冲突。因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并非一回事。否定法定代表人的当事人资历,其实就是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权力能力。
本案需求评论的一个相关问题是,法定代表人申述法人,原告和法院对谁进行诉讼行为,该法定代表人还能否代表法人?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在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法定代表人申述法人的情况下,假如答应该法定代表人依然为法人的代表人,这时原告和被告的代表人为同一人,这不契合民事诉讼的对审准则,也不利于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法人的利益和其代表人的利益发作冲突时,很难确保法人的代表人会尽职尽责的实行自己的职务。这时,法院往往采纳以下方法:
1、公司规章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认有约好的,依照规章约好。
2、主张公司举行暂时股东会,或以股东洽谈方法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3、公司不能经过股东会议或洽谈方法确认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告诉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告诉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洽谈确认其中之一。洽谈不成,法院可予以指定。
4、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责任,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实行监事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5、经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认,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显着利害联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公司诉讼代表人确认后,公司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施行诉讼权力,承当诉讼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能够选聘代理人参与诉讼。当然,否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资历,也就否定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代表法人的资历。
总归,本案王某能够作为原告申述公司。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案情
王某是一家修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因公司未付出其薪酬,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公司付出其薪酬,诉状中列明被告修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原告自己,在该案中,王某既是本案的原告又是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原告陈说后,又要代表被告辩论,构成“自己告自己”的诉讼表象。
不合
针对该案,一种观念以为王某申述公司契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是本案的合理当事人,应当答应王某代表被告修建公司出庭应诉,不管原告胜诉或败诉,在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王某能够申述公司,但是在诉讼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再代表公司,应当另行选任公司的暂时代表人。
第三种观念以为王某申述公司,由于在诉讼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的,王某与公司在诉讼中就会发作品格重合,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合法确保,应当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王某申述公司契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是适格的当事人。
要正确判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申述公司,需求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剖析,关键在于判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是否是同一主体。
我国对法人采纳法人实在说,以为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经过自己的机关完成其意思,参与各项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为的全部行为,均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其行为结果由法人承当,法人和其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代表与被代表的联系。依照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好,法定代表人享有酬劳请求权,而法人因其代表人实行职务不妥对其法定代表人也享有请求权。因而,法定代表人尽管代表法人,但和法人仍是有差异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但这并不影响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之间发作权力责任联系,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依然有或许存在利益冲突。因而,法定代表人和法人并非一回事。否定法定代表人的当事人资历,其实就是否定法定代表人的诉讼权力能力。
本案需求评论的一个相关问题是,法定代表人申述法人,原告和法院对谁进行诉讼行为,该法定代表人还能否代表法人?一般情况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在诉讼中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在法定代表人申述法人的情况下,假如答应该法定代表人依然为法人的代表人,这时原告和被告的代表人为同一人,这不契合民事诉讼的对审准则,也不利于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法人的利益和其代表人的利益发作冲突时,很难确保法人的代表人会尽职尽责的实行自己的职务。这时,法院往往采纳以下方法:
1、公司规章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认有约好的,依照规章约好。
2、主张公司举行暂时股东会,或以股东洽谈方法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3、公司不能经过股东会议或洽谈方法确认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告诉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告诉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洽谈确认其中之一。洽谈不成,法院可予以指定。
4、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根据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责任,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实行监事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5、经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认,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显着利害联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公司诉讼代表人确认后,公司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施行诉讼权力,承当诉讼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能够选聘代理人参与诉讼。当然,否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的资历,也就否定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代表法人的资历。
总归,本案王某能够作为原告申述公司。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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