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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就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23:02
案情:
本年4月,李某到山东某公司A地分公司作业,6月中旬度假期间,李某发作交通事端。因处理事端,李某向公司索要劳作合同,但公司回绝与他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以为李某应与山东总公司缔结劳作合同。李某向A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请求。终究,经劳作人事争议裁定院调处,这家单位与李某补签了书面劳作合同。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规则,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树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李某作业的山东某公司A地分公司于2011年9月挂号树立,已依法获得营业执照,因而,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一起,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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