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7:07
在现实生活中,当呈现债款胶葛时,两边当事人总是会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一般都会挑选到人民法院申述,经过法院的审判来处理胶葛。那么,为追讨债款向法院申述,能够一起申述债款人及确保人吗?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本文将为您做一个简略全面的介绍。
一、债权人能否一起申述债款人及确保人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确保中,确保人在债款人以其产业清偿债款之前,享有的拒肯定债权人清偿的权力。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确保中行使,而对连带职责确保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这种一般确保人所专属的抗辩权,根据一般确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发生,由一般确保人直接获得和专门享有的对立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清晰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因确保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确保人和被确保人一起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债权人仅申述确保人的,除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诉被确保人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债权人仅申述被确保人的,可只列被确保人为被告。”
笔者以为,此定见并未区别一般确保与连带职责确保。在一般确保中,确保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一申述讼,人民法院不能强即将一般确保人与债款人列为一起被告。可是,假如债权人便是一起申述债款人与一般确保人,若根据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其列为一申述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本钱,无故添加诉累。一般确保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一般确保人列为被告并断定其承当职责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到对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之时,方由一般确保人承当职责。在此之前不会导致一般确保人承当职责,主要是因为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起作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权人向债款人和确保人一起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和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可是,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将确保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一申述讼,而经过在判定中清晰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笔者以为,这样做,即可既做到确保诉讼功率,又能有用避免对一般确保人形成危害。
所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陆某与一般确保人肖某在诉讼中列为一起被告,但应当在判定中清晰在对陆某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才由肖某承当确保职责。
二、为追讨债款向法院申述
陆某于2008年3月24日向韩某告贷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据给韩某,肖某作为确保人在该欠据上签名。欠据中约好:若陆某到期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告贷到期后,陆某一向未还。为此,韩某申述要求陆某与肖某归还告贷30000元。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债权人申述债款人和确保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为追讨债款向法院申述,能否一起申述债款人及确保人。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确保中,确保人在债款人以其产业清偿债款之前,享有的拒肯定债权人清偿的权力。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一、债权人能否一起申述债款人及确保人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确保中,确保人在债款人以其产业清偿债款之前,享有的拒肯定债权人清偿的权力。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一般确保中行使,而对连带职责确保人来说则不存在先诉抗辩权。这种一般确保人所专属的抗辩权,根据一般确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发生,由一般确保人直接获得和专门享有的对立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清晰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因确保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确保人和被确保人一起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债权人仅申述确保人的,除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诉被确保人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债权人仅申述被确保人的,可只列被确保人为被告。”
笔者以为,此定见并未区别一般确保与连带职责确保。在一般确保中,确保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一申述讼,人民法院不能强即将一般确保人与债款人列为一起被告。可是,假如债权人便是一起申述债款人与一般确保人,若根据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其列为一申述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本钱,无故添加诉累。一般确保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一般确保人列为被告并断定其承当职责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到对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之时,方由一般确保人承当职责。在此之前不会导致一般确保人承当职责,主要是因为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起作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权人向债款人和确保人一起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和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可是,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将确保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列为一申述讼,而经过在判定中清晰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笔者以为,这样做,即可既做到确保诉讼功率,又能有用避免对一般确保人形成危害。
所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陆某与一般确保人肖某在诉讼中列为一起被告,但应当在判定中清晰在对陆某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才由肖某承当确保职责。
二、为追讨债款向法院申述
陆某于2008年3月24日向韩某告贷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欠据给韩某,肖某作为确保人在该欠据上签名。欠据中约好:若陆某到期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告贷到期后,陆某一向未还。为此,韩某申述要求陆某与肖某归还告贷30000元。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债权人申述债款人和确保人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为追讨债款向法院申述,能否一起申述债款人及确保人。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确保中,确保人在债款人以其产业清偿债款之前,享有的拒肯定债权人清偿的权力。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