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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指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23:22
稳妥合同的特别约好指什么?或许许多稳妥购买人都不知道,稳妥合同里边有时是会有特别约好的,这些特别的约好关于今后稳妥的理赔有重要的影响。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稳妥合同的特别约好指什么
稳妥特别约好又称特别约好,经投保人与稳妥公司一起约好,附加在一张保单上的特别协议或条款。它是指指稳妥合同两边当事人在稳妥单的根本条款外所做的其他约好,其内容是稳妥人与投保人关于稳妥合同内容的特别约好,其效能优于根本条款。
根据我国《稳妥法》第13条第1款与第14条的规则,稳妥合同归于诺成性合同,只需缔约两边就合同的首要内容达到合意,合同即告建立,在稳妥合同项下,投保人的首要职责是交给稳妥费,稳妥人的首要职责是承当稳妥职责。
稳妥合同建立、收效和稳妥职责的开端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各自发生的权利职责是不同的。一般说来,依法建立的稳妥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假如有约好的收效条件和期限,则于约好条件构成或许期限届满,合同开端收效。
关于大多数合同而言,稳妥合同收效意味着稳妥职责开端,即稳妥职责开端时刻和稳妥合同收效的时刻是共同的。
二、稳妥合同收效的要件
判别合同是否建立的规范为建立要件是否悉数具有。假如短缺建立要件,合同不建立,天然不发生任何效能。所谓“建立要件”又分为一般建立要件及特别建立要件。一般建立要件包含当事人(一方为稳妥公司,一方在寿险为投保人,在产险多称被稳妥人)、标的(即合同内容,包含承保规模、稳妥标的、稳妥费、稳妥期间等必要事项)及意思表明(要约与许诺共同)。至于特别建立要件,则触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问题。
假如因合同特别约好将稳妥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么稳妥合同有必要满意以下三个要件,才干建立:
1、要约与许诺意思表明共同;
2、稳妥公司签发稳妥单或其他稳妥凭据(简称签单);
3、投保人或被稳妥人或其他好坏关系人交给第一期保费或一次性趸交(简称交费)。
稳妥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就稳妥条件(标的、费率、风险)相互意思表明共同,合同即建立。稳妥单的制造与交给,仅为完结稳妥合同的最终手续,也即证明稳妥合同是否建立的办法。稳妥合同在法令上的效能,并不是自始系于稳妥单。换言之,稳妥单的制造与交给,是合同建立后稳妥公司应实行的职责,其效果虽可作为稳妥合同的证明,但并不是阐明稳妥合同的建立以保单的制造与交给为要件。
三、什么情况下稳妥合同无效
现已签定的寿险合同不等于现已收效,相同,曾被认定为现已收效的合同也有或许被追以为无效,但有必要满意下列条件之一:
合同条款中被以为含有损害社会公共安全,违背社会公德或侵略国家、团体、个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
合同的缔结具有诈骗、钳制等违背公平、公平准则要素的;
投保人投保时不具有投保资历的,例如年纪、经济、身体等条件不合要求或是对被保人没有可保利益;
除未成年人稳妥外,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逝世为稳妥金给付条件的人身稳妥;
除未成年人稳妥外,以逝世为稳妥金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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