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22:19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枚,女,1975年2月6日出世,汉族,吴川黄坡镇下龙敦村人,理发个体户,住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柯X辉,男,1972年1月13日出世,汉族,茂名市茂南区高山镇章福车头屋村二组乡民,理发个体户,住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
上诉恳求:1、吊销一审法院(2007)赤民一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定书;2、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3、儿子柯金城由上诉人抚育,被上诉人一次性付出儿子抚育费42000元;4、坐落于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归上诉人一切,并依法切割夫妻其他共同财产。
上诉理由与现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1年相识,1996年7月成婚,同年10月19日生育儿子柯金城。婚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漠然置之,常常殴伤、谩骂、恫吓上诉人,并屡次破坏资产。婚后,上诉人早出晚归辛勤工作,彻底依托上诉人挣钱保持家庭生计,不光得不到被上诉人的心爱,反而遭到其肆无忌惮的殴伤,致使上诉人的精力近乎溃散。而且被上诉人从不关怀和照料上诉人与儿子,儿子一向跟上诉人在一起日子。上诉人靠辛勤劳动挣钱购买坐落湛江市赤坎区北桥路10号2栋3门701房的商品房一套。
上诉人自2007年6月28日向赤坎区人民法院申述后,被上诉人不光不吸取教训,搞好夫妻关系,且别离于当年 月 日、 月 日等屡次殴伤上诉人,为此上诉人到医院花去治疗费 元,导致上诉人常常于深夜吵醒,精力近乎溃散,觉得与被上诉人若持续日子下去,生命遭到要挟。为此,上诉人再次提出离婚恳求,期望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此致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三枚
二00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