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份经营项目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和加成率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0:22状况:失效发布日期:1993-05-27收效日期:1993-06-01发布部分: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政四[1993]5号为了更好地贯彻履行国务院关于进步产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告诉,平衡税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令》(草案)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暂时运营营业税加成起伏等问题的告诉》的规则,现对本市部份产品出售运营项目的暂时运营营业税税率和加成征收率作相应调整,详细告诉如下:一、对产品出售原按5%税率征收的乡村土特产品等纳税项目的适用税率调整为7%;二、对产品出售原按10%税率不加成征收的项目(除出售黄砂、石子、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以外)调整为按10%税率加二成(即12%)征收。本告诉自1993年6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