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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6:56

离婚住宅怎么切割?
一、离婚时的住宅问题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问题,应严厉按现行民事法律方针履行。
1.夫妻共有房子的处理
对离婚时两边寓居的为夫妻一起一切的房子按夫妻一起财产切割。对不宜切割运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子,应根据两边住宅状况和照料抚育子女方或无差错方等准则分给一方一切。分得房子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子一半价值的补偿。在两边条件同等的状况下,应照料女方。
2.夫妻个人一切房子的处理
对两边寓居宅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好一方一切的房子,离婚时仍判归该方一切。离婚时另一方确无房寓居的、可判其暂住二年以内或由享有房子产权的一方给予其租房的一次性经济协助。
3.夫妻获得“部分产权”的房子的处理
对夫妻一起出资而获得“部分产权”的房子,分得房子“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子产权的份额,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同类住宅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两边均争房子“部分产权”的,如两边同意或许两边经济住宅条件根本相同,可采纳竞价方法处理。
4.夫妻一起寓居公房承租的处理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
? 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 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 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
? 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 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
?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可承租的景象。
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可以离隔分室寓居运用的,可由两边别离租住。
二、处理离婚后的住宅问题应恪守的准则:
1.保证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国家维护离婚妇女的房子一切权。在维护房子的产权、寓居权等方面,均照料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对保证妇女离婚后的正常日子和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十分必需的。
2.维护房子产权
要在查清当事人成婚时刻长短、有无差错、是否抚育子女、住宅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处理住宅的条件和途径等状况的基础上,在合理,公平地考虑产权人的利益,维护产权人对房子的一切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住宅问题。
3.优先照料抚育子女、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
在处理住宅问题时,假如两边当事人对住宅建议的条件平等,应照料抚育子女、残疾或住宅确有困难的一方。
4.坚持调停和协商一致的准则
因为住宅问题触及诸多方面。为削减对立、促进住宅问题的圆满处理,人民法院应立足于调停,使两边当事人对离婚后的住宅问题尽可能达成协议。
5.差错是承当民事责任的根本前提,在处理住宅问题时,假如两边当事人条件平等,应照料无差错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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