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6:51
存货是一个企业的重要财物,可是在企业的日常办理傍边,难免呈现存货的非正常丢失,那么针对存货的非正常丢失,应当怎么进行管帐与税务的处理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存货的非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
(一)自然灾害丢失;
(二)因办理不善形成货品被偷盗、发作腐烂蜕变等丢失。
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补偿后计入“运营外开销”,后者在扣除有关职责人员补偿后计入“办理费用”。可是“自然灾害丢失”,有必要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过后有依据”的丢失。关于原因不明的丢失,只能归于“办理不善”,计入“运营外开销”。
有关税收事项:
1、增值税:依据增值税法令,非正常损耗,不论是什么原因,对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关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关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有不同的观念:
(1)、以为可不转出,由于存货毁损,与办理不善而形成的“被盗、腐烂蜕变”不同,税法也没有对这方面要转出进项税的规则,对此项存货丢失,所以能够不作转出进项税的处理;
(2)、应转出。尽管没有清晰的法规要求这种状况进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出产或流转购进货品所担负的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必要是用于应税出产或流转的购进货品所担负的进项税额。已然存货已毁损而不能用于出产应税货品或进入流转,当然也就不能抵扣。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你是倾向于后者,仍是更赏识前者?
2、所得税处理关于计入“办理费用”的因“办理不善”形成的丢失,由于归于职责单位办理上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而而受税款的丢失,因而这部分丢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关于自然灾害形成的丢失,不是企业主观原因形成的,依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则,交税人在一个交税年度内出产运营过程中发作的固定财物、流动财物的盘亏、毁损、作废净丢失、坏账丢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抵抗要素形成的十分丢失,经税务机关检查同意后,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能够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办理费用”中存货的非正常丢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须作交税调增,而“运营外开销”中的丢失,可在税前扣除,不用作交税调整。
那么该怎么了解国税发[2003]45号文这段话:当存货发作以下一项或若干状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危害:
1.已腐烂蜕变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运营中已不再需求,而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我以为应该是客观原因形成上述状况的才干扣除。不过事实上税务也不可能那么仔细的,不论什么原因,只需报恐怕一般都会批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