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火灾保险事务处理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6:22总 则
第一条 意图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财物安全,关于各项固定财物的风险搬运、丢失恳求等稳妥事务处理有所遵从起见,特依"固定财物处理规矩第十三条"的规则,订定本原则。
第二条 规模
(一)本原则所称稳妥系指火灾稳妥,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稳妥。
(二)本原则所称应稳妥的固定财物系指易引起灾祸致于发作重大丢失的固定财物,如建筑物、机器设备、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关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财物包含现有、增设或接受,于获得后有没有投保而具有风险者,应处理火灾稳妥及(或)附加稳妥,其不易发作丢失风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处理稳妥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处理改变手续。
(三)固定财物充为典当品,虽确定不易发作丢失风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处理部分
(一)请求部分:由固定财物处理部分担任投保请求。
(二)审阅部分:由安全工程师担任投保的请求的审阅,并会管帐部分。
(三)经办部分:由总处理处财务部担任处理投保的手续。
投 保
第五条 投保请求
(一)正式投保:固定财物处理部分于获得固定财物时,关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请求书”一式三份,经司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阅后会“管帐部分”签注定见后,转呈(总)司理核准后,一份送总处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财物处理部分,一份送管帐部分。管帐部分对未投保的固定财物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财物处理部分提出投保请求。
(二)预定投保:
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材料,托付总处理处财务部处理预定稳妥,并应于每月三日前详细报稳妥标的物异动景象,由总处理处财务部凭以向稳妥公司冲抵预定稳妥,但外购机器有本原则第三条第三款景象者,总处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定火险后,告诉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处理部分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借款银行别别离编排,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处理处财务部,其间一份汇送承保稳妥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装置试车后,财物处理部分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则从头提出请求,并注明原投保预定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处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请求书”经检查后,填具“要保书”向稳妥公司处理投保手续,但有特别景象者,总处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力关键函请请求公司认可。
总处理处财务部于缔结稳妥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处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财物处理部分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管帐部分凭以收拾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财物因供给典当而有必要处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消处理
投保的固定财物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消等原因此发作变化时,固定财物处理部分应填具"投保物变化(续保)告诉单一式三份,经司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管帐部分审阅呈(总)司理核准后,一份送总处理处财务部检查后向稳妥公司处理另订契约、改变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别景象者,总处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力关键函请请求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财物处理部分,一份送管帐部分。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财物处理部分于投保物稳妥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化(续保)告诉单”一式三份,经司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管帐部分审阅呈(总)司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处理处财务部检查后,向稳妥公司处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财物处理部分,一份管帐部分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