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01:05国务院于1992年1月1日施行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处理交通事端的重要法规,这一重要法规的施行,为在全国范围内的一致交通法律供给了法律根据。但也呈现了对公安机关依照《方法》的规则对交通事端作出的职责确认和从头确认属何性质的了解和处理方法不一致的状况,即: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保持、改变或吊销原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从头确认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对此,有人以为职责确认和从头确认是公安机关依照《方法》的有关规则,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且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略的问题,因而,它们归于详细行政行为。也有人以为,公安机关并未依照《方法》的有关规则,作出事端当事人权力职责的详细处理,职责确认和从头确认只能视为一种根据,不属详细行政行为。笔者附和后一种定见,以下谈点鄙见。
一、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未详细确认当事人的杈利职责
根据《方法》第17条规则,职责确认是指: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端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的效果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这种职责确认本质是对交通事端现场处理判定定论能否建立,事端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断定,《方法》是为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处分或处理供给法律根据。职责确认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范围单独面临事端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目标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量定论,但不是依照《方法》的规则确认事端当事人的详细权力职责,即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归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详细行政行为。固然,交通事端当事人或许因为职责确认而遭到行政处分或处理,并发生补偿职责或取得补偿的权力,但这究竟仅仅一种或许,公安机关并未依照《方法》的有关规则作出确认事端当事人两边权力职责的详细处理,因而,其职责确认只能视为一种根据,它仅仅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作出进一步处理的根据资料,也是当事人提出补偿请求和法院作出判定时所根据的证明资料的一种。职责确认不是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处理交通事端的仅有根据,法院在审理不服交通事端处理和补偿案子时,对作为根据运用的职责确认及其他根据资料要加以归纳分析判断,或由法院掌管进行第三次判定作出职责区分。因而,职责确认仍是一个技术判定和职责区分问题,它与医疗事端判定定论的差异在于,它并非是纯技术性判定定论,它仅仅根据对交通事端现场对交通事端作出定性定量定论,为今后的处分或处理供给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