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收养的小孩离婚时丈夫是否应该担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1:49[案情]
2003年10月28日,王明菊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叫王樱紫(2003年5月21日出世),并处理了收养挂号手续。2005年元月8日, 王明菊与刘小刚成婚。王明菊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随迁到了老公刘小刚的户口上。婚后,王樱紫一向随王明菊和刘小刚一起生活,刘小刚与王明菊没有生育小孩。后来,夫妻两边爱情出现问题,2011年5月,刘小刚与王明菊开端分家,现两边赞同离婚,但关于王樱紫的抚育问题两边发生争议。
[分岐]
关于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离婚时该小孩的抚育问题怎么处理存在以下二种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王樱紫尽管是王明菊婚前独自收养的小孩,但王明菊和刘小刚成婚后,刘小刚并没有表明对立,与王樱紫已构成现实上的收养联系,依据《婚姻法》规则,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因而,王明菊与刘小刚离婚后,两边均有抚育的责任。
另一种观念以为,王樱紫是王明菊婚前独自收养的小孩,并与王明菊处理了收养联系。王明菊和刘小刚成婚后,尽管刘小刚没有表明对立抚育该小孩,但他没有与王樱紫处理收养联系,归于王明菊独自收养,离婚后,由王明菊独自承当抚育责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挂号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则,夫妻一起收养子女的,应当一起到收养挂号机关处理挂号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身前往的,应当书面托付另一方处理挂号手续,托付书应当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许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许通过公证。王樱紫是王明菊婚前独自收养的小孩,并与王明菊处理了收养联系。但王明菊与刘小刚成婚后,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改变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第14条规则:《收养法》实施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育该子女。依据该条规则,假如该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且为一方婚前收养的,婚后对方未表明对立,则由离婚两边一起承当抚育费。假如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后,则要看对方与该被收养人是否处理了收养联系。假如对方也处理了与该收养人的收养联系,则两边应当承当抚育费用;假如对方没有处理收养联系,则由之前独自收养方承当抚育费用。本案中,王明菊于2003年10月28日收养了王樱紫,并处理了收养挂号手续。王明菊与刘小刚成婚后,并没有处理刘小刚与王樱紫的收养联系。而《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其修正稿也是1999年4月1日起实施,王明菊收养王樱紫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后,因而,王樱紫归于王明菊独自收养,离婚后,由王明菊独自承当抚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