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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8:38
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终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在华)收养我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我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契合收养法的规则,并不得违反收养人常常寓居地国的法令。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由该国政府或许其托付的收养安排向我国政府托付的收养安排转交收养请求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状况陈述和证明。
前款规则的收养人的请求、家庭状况陈述和证明,是指经其常常寓居地国公证安排或许评判人公证,并经其常常寓居地国外交部或许外交部授权的安排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许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收养请求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作业、经济收入和产业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七)收养人常常寓居地国主管机关赞同其收养子女的证明;
(八)家庭状况陈述,包含收养请求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恰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料儿童的特色。
在华作业或许学习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前款规则的请求书、家庭状况陈述和证明(第五项在外)外,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作业、经济收入或许产业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以及我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五条 我国收养安排接到外国政府或许其托付的收养安排提交的请求、陈述和有关证明后,以为契合收养法规则的,能够帮忙收养人寻觅收养目标。
第六条 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我国收养安排供给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安排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状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爸爸妈妈(包含现已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爸爸妈妈双方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
(二)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许生母因丧偶或许一方下落不明,由单独送养的,应当提交爱人逝世或许下落不明的证明及逝世的或许下落不明的爱人的爸爸妈妈不行使优先抚育权的声明;
(三)被收养人的爸爸妈妈均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自己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爸爸妈妈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四)被收养人的爸爸妈妈均已逝世,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爸爸妈妈的逝世证明、自己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育责任的人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
(五)由社会福利安排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安排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状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状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爸爸妈妈逝世或许宣告逝世证明,以及有抚育孤儿责任的其他人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
(六)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我国收养安排以为送养人契合收养法规则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状况陈述送交外国政府或许其托付的收养安排,并奉告收养人能够来华收养子女。
第八条 外国收养人确认收养目标后,应当与送养人缔结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缔结后,收养联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处理收养挂号。
夫妻一起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处理手续时,能够书面托付另一方。托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第九条 处理收养挂号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别离供给有关资料。
收养人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我国收养安排签发的收养人能够来华收养子女的告诉书;
(二)自己的身份证件和相片;
(三)收养人与送养人达到的书面协议。
送养人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相片;
(二)我国收养安排赞同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
第十条 收养挂号机关通过审阅,对契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应当自收到收养挂号请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挂号,发给收养挂号证书。
第十一条 处理收养挂号后,收养联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挂号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处理收养公证。
第十二条 处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一)收养挂号证书;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则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证处对契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则的,应当自收到收养公证请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告诉我国收养安排。
第十四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挂号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处理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我国收养安排应当妥善保管收养联系当事人的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我国收养安排受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和民政部分的监督。
第十七条 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向挂号机关、公证机关别离交纳挂号费、公证费。挂号费、公证费的收费规范和管理办法依照国家物价管理部分和财政部的规则履行。
我国收养安排能够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的收费规范由国家物价管理部分、财政部规则。
收养人能够与送养人洽谈付出被收养人的抚育费。收养人向社会福利部分付出的抚育费,只能用于改进福利院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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