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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1: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造钱银等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为依法惩治假造钱银、变造钱银等违法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则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模仿真钱银的图画、形状、颜色等特征不合法制作假币,假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则的“假造钱银”。
对真钱银选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抹、移位、重印等办法加工处理,改动真币形状、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则的“变造钱银”。
第二条 一起选用假造和变造手法,制作真伪凑集钱银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则,以假造钱银罪科罪处分。
第三条 以正在流转的境外钱银为目标的假币违法,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假境外钱银违法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我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许我国人民银行授权组织发布的人民币对该钱银的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我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许我国人民银行授权组织未发布汇率中心价的境外钱银,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钱银的中心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许该钱银在境内银行、世界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心价进行套算。
第四条 以我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般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目标的假币违法,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假一般纪念币违法的数额,以面额核算;假贵金属纪念币违法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出售价格核算。
第五条 以运用为意图,假造中止流转的钱银,或许运用假造的中止流转的钱银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则,以诈骗罪科罪处分。
第六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说与本解说不一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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