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未缴够年限 退休难享养老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21:44[事例描绘]
63岁的陈某已过退休年龄,现在却仍享用不了相关退休养老待遇。这首要是因为他从1988年3月起就开端服务的工厂仅为他购买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这段时刻的社会养老保险。陈某无法之下将工厂告到龙岗法院,恳求判令工厂为自己处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规范付出退休养老金。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其悉数诉讼恳求。陈某不服判定上诉到深圳市中院。近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定,维持原判。
被告龙岗区横岗甲厂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陈某于1988年3月10日起受聘于该厂,从事园林绿化和清洁作业。两边签订了劳作合同,最终一份劳作合同的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好陈某的月薪为1379元。2001年9月,被告开端为陈某处理社会养老保险,现仍为陈某交纳养老保险费用。陈某现已年满63周岁,原、被告两边现仍坚持劳作联系。
2003年11月,陈某作为申述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恳求判定:1.被诉人(即横岗甲厂)为申述人处理退休手续,使申述人享用退休养老待遇;2.裁定费由被诉人承当。
2004年裁定委作出裁定判定:1.申述人与被诉人横岗甲厂免除劳作合同,被诉人横岗甲厂帮忙申述人到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处理养老保险金领(转)手续,详细金额和处理办法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定;2.裁定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当。
陈某不服上述判定,遂诉于龙岗法院,恳求判令被告为陈某处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规范付出给陈某退休养老金,由被告承当本案裁定费500元及诉讼费。龙岗法院作出一审判定,以为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任的临时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则的处理退休手续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且陈某要求被告付出退休养老保险金的恳求也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定驳回陈某的悉数诉讼恳求。
陈某不服该院判定,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一审判定,按一审诉讼恳求判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定维持原判。
[事例剖析]
法院以为,因陈某系被告横岗甲厂聘任的临时工,不属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领域。
法院还以为,陈某自2001年9月起才开端处理社会养老保险,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陈某的状况也不属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则景象,陈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则的处理退休手续享用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陈某要求被告为其处理退休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