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8:41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供给贮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承受贮存保管服务并付出酬劳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给保管的货品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归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那么,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力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我们阅览!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力有哪些
1、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发生的费用,包含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付出办法及付出规范,能够由当事人两边约好,也可依保管人所预订的价目表付出。
2、危害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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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含性质、瑕疵)等所受的危害,能够要求存货人负补偿职责,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关于所保管的货品,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开销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危害,在存货人回绝补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我国《合同法》第393条规则,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能够提存仓储物。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力有哪些
1、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发生的费用,包含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付出办法及付出规范,能够由当事人两边约好,也可依保管人所预订的价目表付出。
2、危害补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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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含性质、瑕疵)等所受的危害,能够要求存货人负补偿职责,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关于所保管的货品,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开销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危害,在存货人回绝补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我国《合同法》第393条规则,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能够提存仓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