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3:00案情
以为有人担保,借出去的钱就不怕要不回了。可上了法庭才知道,因为在规则时刻内没有建议权力,致使应承当连带职责的担保人革除了职责。
2005年9月,由刘某担保,尚某向李某告贷3万余元并出具借单一张,注明“如逾期不还,加倍补偿此款,还款日期2005年12月”。2005年12月,告贷到期后,刘某再次担保,李某又借给尚某5万元。出具借单注明“偿还日期2006年3月31日前,逾期不还加倍偿还此款”。随后,跟着时刻的推移,第2次约好的还款期限也到了,可李某屡次催要,尚某没有还款。
2006年11月,李某手持借单,将告贷人尚某、担保人刘某一同告上法庭。
观念
法院以为,李某借给尚某8万余元,两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尚某应偿还此告贷。但刘某作为担保人,对其确保的方法没有约好。按有关法律规则,刘某的担保行为应按照连带职责承当确保职责,而连带确保职责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限的,债款人在有权自主债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而本案第一次告贷担保履行期届满时刻为2006年6月,第2次担保履行期届满时刻为2006年9月31日之前,李某未供给有用依据证明其在担保期内要求刘某承当担保职责,故李某要求其承当连带职责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撑。法院终究判定,担保人革除担保职责,这两笔债款由尚某独立偿还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