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3:05【根本案情】
原 告史某于2004年3月31日将其一切的浙BB4938重型自卸卡车向被告前身中华联合产业稳妥公司宁波分公司慈溪市营销服务部(该营销服务部被同意另建立支公司,于2004年8月20日刊出,同月23日建立中华联合产业稳妥公司慈溪支公司即本案被告,债权债务由被告接受)投保机动车辆险,被稳妥人为史某,险种有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人财兼有,补偿限额为200 000元)等,稳妥期限自2004年4月6日至2005年4月5日。依据稳妥条款约好,稳妥人依据稳妥车辆驾驭员在事端中所负职责份额,相应承当补偿职责,稳妥人的免赔景象有违背安全装载规则的,添加免赔率20%,负非必须职责的肯定免赔率5%,两边还特别约好发作重、特大事端加扣5%免赔率。2004年6月1日8时许,原告投保的浙BB4938重型自卸卡车由原告史某雇佣的驾驭员姜阳驾驭,在行使途中发作了与尹辉阳驾驭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端,致第三者尹辉阳逝世。经慈溪市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事端职责确定,原告雇佣的驾驭员姜阳负事端的非必须职责。事端发作后,被告以原告投保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没有实施,不能依照该两部法令来核算补偿数额为由,只同意向原告理赔20 000余元。因为被告拒赔原告大部分丢失,而原告又经济困难,致第三者的丢失无法及时赔付,所以第三者亲属对原告提申述讼,案经法院调停,原告补偿死者亲属经济丢失算计116 840元(原告按丧葬费10 604元、逝世补偿费285 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6 955元、交通费2 000元、误工费1 000元、精神丢失费20 000元算计416 099元的30%补偿,部分项目的数额死者家属予以扣减),并承当诉讼费3 050元。2005年1月4日,原告史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付出稳妥补偿金116 840元及因第三者索赔引起的诉讼费3 050元。庭审中,原告添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另行补偿三轮车丢失费1 000元。
被告中华联合产业稳妥公司慈溪支公司答辩称,对原告史某诉称的有关原告投保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及原告方在事端中负非必须职责,原告向第三者补偿经济丢失116 840元、承当诉讼费3 050元的现实没有贰言,但以为原告补偿第三者的经济丢失数额与被告没有直接的联系,被告依照稳妥合同的约好补偿给原告经济丢失。对原告添加诉讼请求要求补偿三轮车丢失费无贰言,但三轮车丢失费1 000元系产业丢失的数额,被告应按稳妥合同的约好补偿给原告经济丢失。依据稳妥合同约好,被告应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的规则核算补偿数额,详细的补偿项目是:三轮车丢失费1 000元、丧葬费2 000元、逝世补偿费79 5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 390元(父亲按10年核算,每年3 180元,由两人担负,计15 900元,女儿按11年核算,每年3 180元,由两人担负,计17 490元)、 交通费1 997元、误工费766.8元(按3人每人15天,每天按17.04元核算),算计118 713.8元;依据稳妥条款约好,被告按事端职责份额补偿,扣除免赔率,实践应补偿的数额是118 713.8×30%×(1-5%-20%-5%)=24 92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