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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般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1:46

[案情]
刘女士与王先生于2007年1月成婚。因为刘女士与王先生自由恋爱时间短,两边缺少很好的了解。婚后,王先生经常因一些家庭小事或酗酒后对刘女士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先生喝酒后又对刘女士进行殴伤,深恶痛绝的刘女士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决议与王先生离婚。2008年2月3日,两边达到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了。2008年3月16日,刘女士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对其施行,使其身体遭受损伤与精力遭受巨大苦楚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王先生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15000元。王先生接到法院的应诉告诉书后,感到很惊奇:已然现已,何来精力危害赔?
[分析]
法院审理后以为,刘女士与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施行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确诊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先生对刘倩施行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崩溃,王先生存在很大差错。虽然两边现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刘倩并没有清晰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其申述的时分也没有超越一年的除斥期,刘女士的诉讼恳求予以部分支撑。
离婚危害补偿准则是有爱人的一方具有第46条规则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差错方在离婚时对无差错方所遭受的丢失给予补偿的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危害补偿诉请作出了规则,包含:
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力提出危害补偿恳求;
二 、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清晰表明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危害补偿,逾期则不予支撑。一年的规则归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间断、中止的规则。本案中,刘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清晰抛弃精力危害恳求权,所以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申述要求精力危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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