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继承法:未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22:31

李某(女)与王某成婚1年多后,王某因意外事故逝世,留传有一套房子和30万元存款。王某逝世时,李某现已怀孕3个多月。在对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时,王某的父亲只分给了李某一份遗产,王某父亲以为孩子没有出世,还不是人,无权分得遗产。李某则以为孩子毕竟是王某的亲生骨肉,想要给自己的孩子争夺一份遗产,因而李某来到司法所,就此问题进行法令咨询。
我国《承继法》第28条明文规定:“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的若干问题的定见》也指出:“应当为胎儿保存的遗产比例没有保存的,应当从承继人所承继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存的遗产比例,如胎儿出世后逝世的,由其承继人承继;如胎儿出世时便是死体的,由被承继人的承继人承继。”
依据上述法令和司法解说,李某未出世的孩子是有承继才能的,这是民法关于权利才能存续期间的一个破例。王某的父亲以“孩子未出世,还不是人”为由而回绝给胎儿保存一份遗产的做法是过错的。李某彻底有权利要求从其他承继人已承继的遗产中扣回自己孩子的比例。李某听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解说后,满足地脱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