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6:58假如公司要宣告破产的,需求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的产业进行清算。一般来说,公司的股东、董事,是公司的清算小组成员,需求活跃实行清算职责。那么,清算职责人怠于实行清算职责的职责承当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公司法解说(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则,清算职责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的,债务人可在形成丢失规模内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清算职责人承当的是弥补补偿职责,即债务人应当先行要求债务人承当补偿职责,在尽头各种方式后债务人仍未能全额补偿,且清算职责人未能及时实行建立清算组职责的,可在由此形成的公司产业丢失规模内,要求清算职责人予以补偿。
《公司法解说(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清算职责人怠于实行清算职责,导致公司首要产业、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务人可直接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清算职责人承当的是连带清偿职责,关于未获清偿的债务,债务人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亦可直接要求怠于实行清算职责的清算职责人清偿。
同为消沉的不作为行为,却是天壤之别的两种职责性质,其适用条件有必要加以差异。第一款不作为所形成的结果,仅针关于公司的产业规模,如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第二款不作为所形成的结果,则包含产业、账册及重要文件,且其结果是直接灭失,致使公司已然无法进行清算。上述两个条款的明显差异在于是否形成公司无法清算的景象。如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则适用更为严峻的连带清偿职责;如没有导致公司无法清算,仅仅是发生丢失的,则适用弥补补偿职责。
除此之外,从字面上解说,第一款的不作为限定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第二款的不作为则相对广泛。“怠于实行清算职责”,应当包含第一款所谓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也包含建立清算组后,未依照法定程序规则进行清算。例如拖延时间、未依法告诉整体债务人、歹意处置财物等,均归于怠于实行法定职责的领域。
清算职责人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建立清算组,导致公司产业价值降低、丢失、毁损或许灭失的,债务人可在形成丢失规模内要求其承当补偿职责。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