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衡量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8:38摘 要:衡量侵略商业秘密案子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应侧重于行为人侵略的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给权利人形成的市场份额及出售金额的削减等方面的判别,能够参照行为人在侵权期间所取得的不合法赢利来确认权利人的实践丢失。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丢失;侵略商业秘密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公布的《关于经济违法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以下简称《追诉规范》),侵略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诉规范》将刑法条文中的重大丢失界定为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破产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等三种景象。
《追诉规范》初稿期间,有人主张将立案规范的50万元改为10~20万元。其理由是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纷歧,50万元起点过高,而10~20万元的起伏便于实践操作。因为考虑到有的案子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丢失金额不多,但后果严重应当进行刑法维护,《追诉规范》因而添加了“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项,专家们以为10~20万元的规范偏低,数额“50万元以上”就不作变化了。
现在以侵略别人商业秘密为手法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日渐增多。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1995年至2002年期间受理的2179件其他知识产权胶葛中,大部分为侵略商业秘密案子。因为侵略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订后添加的新罪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成功判例并不多见。1998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违法案子1273件中有101件是侵略商业秘密罪,处理人数219人。[1]但实践上,涉嫌侵略商业秘密罪的行为远远不止这些,大都此类案子一般都以行政处罚或许民事诉讼的方法处理了。笔者以为,现在法令和司法解释于怎么承认重大丢失均没有明确规则,是现在商业秘密刑法维护的妨碍之一。
现在国内警方一般参照人民法院相似案子民事判例,以行为人依托商业秘密所获取的赢利,来衡量权利人丢失的最低规范,并确认是否到达《追诉规范》中侵略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规范。可是此种观念明显疏忽了行为人单纯不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状况。警方以为,行为人单纯不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状况下,权利人没有遭到商业丢失,因而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遭到任何丢失,底子无须触及刑事追诉的问题。笔者以为,上述观念疏忽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收益并不只是体现在参加市场竞争取得商业收益上,其经过对商业秘密进行资本运作,如出卖、转让、租借等,相同能够取得产业收益,后者是核算商业秘密权利人丢失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