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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如何实现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0:58
1.依据《物权法》的规则,担保物权(典当、质押、留置)的担保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保管担保产业和完成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2、依据《物权法》的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时,典当权人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危害其他债款人利益的,其他债款人能够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协议(留意出单选题)。
3、典当物拍卖价款的清偿次序:
(1)完成典当权的费用;(2)主债款的利息;(3)主债款。
4、在典当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典当权人能够就该典当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5、同一产业向两个以上债款人设定典当时的清偿次序
(1)典当权已挂号的,依照挂号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假如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挂号部分处理典当物挂号的,视为次序相同。因挂号部分的原因导致典当物进行了接连挂号的,以第一次挂号的时刻为准确认典当次序。
(2)典当权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
(3)典当权未挂号的,依照债款份额清偿。
(4)次序在先的典当权与该产业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产业的所有权人能够以其典当权对立次序在后的典当权。
举例:甲、乙是兄弟,甲向乙告贷5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子作典当,处理了挂号。后甲又向丙告贷50万元,亦以自己的房子作典当,处理了挂号。后甲逝世,无其他承继人,亦无其他产业,房子经评价价值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丙的典当权怎么行使?
剖析:乙的典当权与承继后发生的所有权混淆,故乙能够建议次序在先的典当权,而不建议所有权。最终乙能够获得50万元,而丙则能够获得10万元。
(5)次序在后的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先到期的,典当权人只能就典当物价值超出次序在先的典当担保债款的部分受偿。
6、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次序
(1)典当权与质权并存
同一产业法定挂号的典当权与质权并存时,典当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典当权与留置权并存
同一产业典当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典当权人受偿。
(3)典当权与其他权力并存
假如同一产业有典当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则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则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典当权。
相关知识点衔接:《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承包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承包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考点见第9章的“建造工程合同”)。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当权和其他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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