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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冒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4:55
冒名出资的情况下不能直接确认被冒名者为股东,一般应确认实践出资人为股东。可是假如是歹意冒名的,也不宜确认冒名者为股东。对冒名挂号建立的公司,假如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应当确认公司建立无效,涉及到债权人等第三人权力完成的,应当由公司实践出资者也便是冒名者承当无限职责。假如没有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也不知情的,为了维护无过错股东的利益,不该确认公司的建立无效或许强制其闭幕,能够采纳其他方法确认新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职责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建立。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建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则;本节没有规则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则。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职责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则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出资建立一个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该一人有限职责公司不能出资建立新的一人有限职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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