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09:00
在缔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何者优先,存在不合。一种观念以为,该优先受偿权并没有通过挂号,没有实行公示,因而第三人很难知道,而一般抵押权大多通过了挂号,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则,抵押物已挂号的先于未挂号的受偿,应当由一般抵押权优先。第二种观念以为,该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不然,会呈现定作人于该优先受偿权设定后,再在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使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实现。第三种观念以为,该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建立在先者遭到优先维护。
合同常识以为,在发作法定抵押权与约好抵押权并存的景象时,不管约好抵押权发作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好抵押权行使。首要理由是:(1)法定权力应当优先于约好权力。(2)从法令方针上考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款中适当部分是修建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保证。(3)缔造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支资金缔造的,假如答应约好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款,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归于第三人的 承包人,违反公正及诚笃信用原则。(4)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是法令维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力,具有维护劳动者利益和鼓舞修建、发明社会财富的方针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缔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实施)第1条规则:“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子和处理履行案子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确定修建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款”。由此可见,缔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款。
合同常识以为,在发作法定抵押权与约好抵押权并存的景象时,不管约好抵押权发作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好抵押权行使。首要理由是:(1)法定权力应当优先于约好权力。(2)从法令方针上考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款中适当部分是修建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保证。(3)缔造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支资金缔造的,假如答应约好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款,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归于第三人的 承包人,违反公正及诚笃信用原则。(4)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是法令维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力,具有维护劳动者利益和鼓舞修建、发明社会财富的方针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缔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实施)第1条规则:“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子和处理履行案子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确定修建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款”。由此可见,缔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