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要求行政长官出庭有必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0:45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相同,都由一般法院统辖,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一般诉讼准则和程序也适用于行政诉讼。
法令咨询:
行政诉讼要求行政长官出庭是否有必要
律师答复:
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法令规则能够缺席判决,但行政机关因为身份的不同(代表国家法令)最好不要缺席。
《行政处分法》规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因为行政机关与办理相对人之间特别的联系,及法院独立的位置,办理相对人在被处分往后,往往更乐意到法院寻求司法救助。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证明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现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适用法令妥当。行政部门出庭参与诉讼能够起到两方面的效果:一是,假如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问题,无论是事务不精,仍是有意违法行政,都会对其往后的行政起到震撼效果(能够讲,出庭应诉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那么你违法行政的法令人员也要相应地承当职责;二是,假如详细行政行为经得起法令的琢磨,正好向社会宣扬一下相关法规,为你往后的行政打下杰出的根底和诺言。
但行政诉讼是否要求行政长官(一把局长)亲身出庭应诉,我觉得没有这个必要。一来局长要主抓大局作业,不可能以身作则;二来分工不同,行政部门的法制处(室)首要担任复议、应诉,有更多的精力研讨专业法规及有关行政问题,遇有行政诉讼案子,能够承受局长托付亲身参与诉讼。就比如当事人参与诉讼,因为对法令专业知识缺少,他们往往托付律师代为诉讼。行政长官托付本部门的法制处(室)人员或详细办案人员参与诉讼是十分正常的工作。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送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法令咨询:
行政诉讼要求行政长官出庭是否有必要
律师答复:
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是十分必要的。虽然法令规则能够缺席判决,但行政机关因为身份的不同(代表国家法令)最好不要缺席。
《行政处分法》规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因为行政机关与办理相对人之间特别的联系,及法院独立的位置,办理相对人在被处分往后,往往更乐意到法院寻求司法救助。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证明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现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适用法令妥当。行政部门出庭参与诉讼能够起到两方面的效果:一是,假如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有问题,无论是事务不精,仍是有意违法行政,都会对其往后的行政起到震撼效果(能够讲,出庭应诉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那么你违法行政的法令人员也要相应地承当职责;二是,假如详细行政行为经得起法令的琢磨,正好向社会宣扬一下相关法规,为你往后的行政打下杰出的根底和诺言。
但行政诉讼是否要求行政长官(一把局长)亲身出庭应诉,我觉得没有这个必要。一来局长要主抓大局作业,不可能以身作则;二来分工不同,行政部门的法制处(室)首要担任复议、应诉,有更多的精力研讨专业法规及有关行政问题,遇有行政诉讼案子,能够承受局长托付亲身参与诉讼。就比如当事人参与诉讼,因为对法令专业知识缺少,他们往往托付律师代为诉讼。行政长官托付本部门的法制处(室)人员或详细办案人员参与诉讼是十分正常的工作。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十八条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送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