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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在各个国家相关法律中存在的差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0:05
回绝实行在各个国家相关法令中存在的不同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传统大陆法
在传统大陆法上,实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款人并不负有实行的职责,因而不能发作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职责,而债款实行期限到来时,债款人回绝实行,这与实行拖延无异,债款人可依拖延实行建议债款人的职责。所以,在德国,回绝实行被包含在活跃损害债款之中。也有学者以为,在一时的回绝实行,可准用拖延实行的规则,在永久的回绝实行,可准用实行不能的规则。
2、英美法
在英美法上,有预期违约的理论。预期违约是指债款人在合同实行期到来之前以明示的或许默示的(以行为的方法)方法标明将不实行合同。预期违约行为指向的并非是实行期届满时的实际违约,而是实行期届至前的实行成为不行等待。它所直接损害的权力不是效能完备的彻底债款,而是恳求力缺乏的不彻底债款,是等待颜色稠密的债款,它所直接违背的职责,不是给付职责自身,而是不损害给付完成的不作为职责。可是,损害彻底债款与损害债款等待,违背给付职责与违背不损害给付完成的职责,它们之间有着亲近的联系。假如损害等待债款得不到改动,继续到实行期届满时就会变为损害实际的债款;假如违背不损害给付职责的行为得不到纠正,继续到实行期届满时就会变为违背实际的给付职责。
正因如此,英美法国家十分重视预期违约的法令调整。许许多多的判例都说明晰这一点。
3、我国《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学习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准则,清晰规则:“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合同职责的,对方能够在实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 (第108条),然后将在债款实行期届满之前回绝实行合同作为债款违背的方法之一。
常识总结:回绝实行的规则在各国由于各种因素的不同有不同的法令规则。因而,要作出回绝实行的行为时,要剖析该国对回绝实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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