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存在胁迫或违反公共利益时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20:45
[内容摘要]现在,供认裁定条款独立性已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的趋势,但关于裁定条款独立准则是否适用于全部场合,尤其是合同中的裁定条款是否在主合同自始无效的状况下仍坚持其效能,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不合。假如说在主合同存在诈骗这个问题上尚有典型事例及评论的话,那么在主合同存在钳制及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等问题上能够说是没有典型事例及评论可言。笔者以为,当一方采纳钳制手法,迫使对方缔结合同,合同中的裁定条款应该被以为是违背被钳制方真实意思表明的产品,不能当然独立于主合同。当主合同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时,该违法合同可分为当事人合谋缔结的违法合同、仅当事人一方有违法意图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违法的意图,但又的确违法的合同。关于那些当事人合谋缔结的违法合同,其裁定条款应该能够被直接认定为无效。[关键词]裁定条款独立性钳制 公共利益裁定条款独立性准则,一般是指:主合同中的裁定条款,与主合同应被看作是两个不同的独自的协议,裁定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它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它条款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自身的存在与否遭到任何影响。这一般称作裁定协议或裁定条款的可切割性或自主性理论。现在,供认裁定条款独立性已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的趋势,假如说在主合同存在诈骗这个问题上尚有典型事例及评论的话,那么在主合同存在钳制及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等问题上能够说是没有典型事例及评论可言。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简略的谈讨。一、主合同存在钳制时主合同存在钳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要发作的危害或以直接施加危害相要挟,使对方发作惊骇并因而而缔结合同。可见,钳制行为实际上包含两种状况:一是以即将发作的危害相要挟。所谓即将发作的危害,是指触及生命、身体、产业、声誉、自在、健康、信誉等方面的危害。当然,将来发作的危害有必要是受钳制者能够信任即将发作的状况,并足以使受钳制者感到惊骇、惧怕。假如一方所进行的即将构成危害的要挟是毫无依据、底子不可能发作的,受钳制者底子不信任,也就不会使受钳制者感到惊骇,然后不构成钳制。但只需有受钳制者在其时状况下信任危害即将发作,就能够构成钳制。二是钳制者以直接面对的危害相要挟。也就是说钳制者经过施行某种不法行为,构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朋的危害和产业的危害,而迫使对方缔结合同。如对对方施行暴力(殴伤、肉体摧残、拘禁等),或分布流言、毁人声誉、毁损房子等。具体来说,这儿说的主合同存在钳制应该一起契合四个要件:其一,片面上,钳制人具有钳制的成心。所谓钳制的成心,首先是指钳制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构成受钳制者心思上的惊骇而成心进行要挟;其次,钳制者期望经过钳制行为使受钳制者做出缔结合同的某种意思表明。假如钳制的意图并不在于迫使对方缔结合同,则此种行为将构成侵权或其他不合法行为,而不发作钳制缔结合同的问题。其二,客观上,钳制者在缔结合一起向对方施行了钳制行为。如前所述,钳制行为包含以即将发作的危害相要挟或直接施加危害要挟别人。需求阐明的是,钳制并不一定以危害是否重大为要件,只需一方所表明施加的危害或许正在施加的危害足以使对方感到惊骇,就可构成钳制行为。别的,因钳制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即钳制者想与之缔结合同的人)施行的,所以,确认钳制行为是否构成,应当以特定的受害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其时的状况下是否感到惊骇为规范来加以断定。即便一般人不感到惊骇,而受害人感到惊骇,亦可构成钳制。其三,受钳制者因钳制而缔结了合同。也就是说因为一方施行钳制行为使另一方心思上发作惊骇,即因为面对危害或即将面对危害,而发作一种惊骇和惧怕的心思,在此种心思状况的分配下,使被钳制人被逼缔结了合同。因为被钳制人是在遭到恫吓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因而其意思表明是不真实的。不过,假如钳制一方的钳制行为并未使被钳制人发作惊骇或许即便发作了惊骇,但没有做出缔结的意思表明,即未与钳制人缔结合同,则不能以为钳制行为与被钳制人的意思表明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其四,钳制行为是不合法的。钳制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要挟,此种要挟有必要是不合法的、没有法令依据的,假如一方有合法的依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