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风机(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08:27某风机(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产业稳妥合同纠纷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依必安派特风机(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依必安电动机和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418(B)号。
法定代表人印明,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王宏良,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名中国人民稳妥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
担任人孙玉祥,该公司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依必安派特风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必安公司)、上诉人中国人民产业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因产业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3)黄民二(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月,依必安公司向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公司产业,付出稳妥费人民币42,600元;其间仓储物品一项稳妥金额为人民币 3,000万元;稳妥期间为2001年1月16日至2002年l月15日;稳妥产业地址为希雅路33号D楼三层、五层、六层。稳妥单规则了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外职责的条款,其间有:盘点时发作的缺少与雇员的偷盗,人保上海分公司不担任补偿。另又规则:发作事端时,被稳妥人应立即告诉人保上海分公司,并在七天内供给书面报告;每次事端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2001年7月25日,依必安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库房失窃漆包线,价值约人民币7万元,并告诉人保上海分公司出险。2002年4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确定刘斌、董晟良、张惠华、周建兵自2001年5月至7月,偷盗依必安公司漆包线,其间从底楼库房偷盗价值人民币24,281.25元,从五楼库房偷盗价值人民币54,589.50元,从公司内偷盗价值人民币21,999.60元。当月3日,依必安公司书面告诉人保上海分公司出险,丢失金额为人民币724,465.41元。同年 8月,人保上海分公司书面告诉依必安公司,回绝理赔,理由是公司雇员偷盗不属稳妥职责规模。2002年10月30日,张惠华率直余罪:约2001年5、6 月,与董晟良、周建兵从依必安公司偷盗铝质风叶约6,000片(一箱)、漆包线约100公斤。2002年11月1日,周建兵率直余罪:约2001年5月,与张惠华、董晟良从依必安公司偷盗一箱铝质风叶。刘斌、张惠华是依必安公司的职工,董晟良曾经是依必安公司的职工。刑事判决未承认偷盗犯的主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