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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论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8:39
现在,破产案子中的诈骗逃债行为非常严峻。一些债款人使用破产程序完结后余债可免于清偿的规则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诈骗逃债行为,危害债款人利益,危害员工利益,损坏经济秩序,有些仍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撑、默许下进行的。如不坚决冲击破产诈骗行为,破产法的施行将步入误区。为此,新破产法草案中设置了较现行立法更为完善的吊销权与无效行为准则。一、吊销权与无效行为准则概述吊销权是指破产产业的管理人对债款人在破产案子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诈骗逃债或危害公正清偿的行为,有请求法院吊销的权力。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则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特色作出的强制性规则。相对而言,破产无效行为准则并无立异内容,而破产吊销权则建立了新的法令准则,所以本文要点论说吊销权。民法与合同法中均规则有吊销权(下称民法吊销权),并不只因破产程序的发动而被扫除适用(但需依相关规则行使)。破产吊销权也是依民法吊销权的原理发生的,但两者存在必定差异。破产吊销权是针对债款人损失清偿才能的特殊情况设置的,适用范围同民法吊销权有所不同。破产法规则可吊销的行为(无效行为在外),在债款人有清偿才能时是具有法令效力的,归于债款人对其民事权力的处置,如对原无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等。但在债款人损失清偿才能时,因违反公正清偿准则,这些行为便归于诈骗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吊销。民法吊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好坏关系人,而破产吊销权只能由管理人行使。此外,在行为的片面构成要件、权力行使方法等方面也存在必定差异。破产法以保护债款公正清偿为首要方针,吊销权则是保护公正清偿的关键环节,故各国均将吊销权视为破产法上最重要的准则之一。美国闻名破产法教授麦克拉兰以为,可吊销买卖准则是破产法对商法最重要的奉献,这不只仅是因为该准则促进了破产法的相等分配准则,并且它减少了对债款人从智力竞赛中得益的影响,促进了合理的商业活动。吊销权具有以下首要特征:1.可吊销的行为均以产业或产业权力为标的,不具有产业性内容的行为不归于破产法规则的吊销行为之列。2.吊销权是为避免债款人的利益遭到危害,故从理论上讲,其构成应有债款人利益因该行为受损的现实,即可吊销行为发生在债款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下。立法如选用这一本质判别准则较为公正,但因存在债款人举证困难、债款人账目紊乱等问题,在实践中甚难施行。如美国旧破产法曾规则,托管人(即管理人)有必要证明可吊销行为发生在债款人已损失清偿才能的情况下。美国国会在修正旧破产法的一项陈述中指出,在每一破产案子中,触及可吊销行为时,债款人一般均已损失清偿才能,但又简直总是无法切当证明的。所以,美国新破产法中首要选用程序判别准则,即在法定吊销期间内,债款人被视为已损失清偿才能,但好坏关系人可举证辩驳该推定。我国破产法选用彻底程序判别准则,吊销权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并应在规则时效期间内行使。立法不再对被吊销行为施行时是否危害债款人利益作本质判别,债款人与第三人片面上为歹意或好心也不影响吊销权的行使,以处理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保护债款人利益。3.吊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吊销权虽是为债款人之利益建立,但各国法令一般规则,吊销权应由管理人行使。二、现行破产立法规则及其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藏匿、私分或许无偿转让产业;2.非正常压价出售产业;3.对本来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5.抛弃自己的债款。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回产业。追回的产业,并入破产产业。”这一规则存在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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