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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5:26
在社会实践中,法律规则用人单位有必要与员工缔结劳作合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听讼网小编以为的签定,能够分为合意签定、强制签定和视为签定三种景象。因此整理了以下的文章,我们能够仔细阅读,期望能够给我们供给一些有用的常识。
合意签定
《劳作法》与《劳作合同法》均有合意签定的规则,也即只需两边当事人就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之事宜达到共同,两边便能够签定。
强制签定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强制签定,《劳作法》与《劳作》有着不同的规则。
依据《劳作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则,强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必要具有三个要件:
(1)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
(2)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赞同续延劳作合同;
(3)劳作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劳作合同法》在《劳作法》的基础上对强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进行了扩展。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则,在出现以下三种景象时,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劳作合同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1)劳作者在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从头缔结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
(3)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视为签定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这是《劳作合同法》创设的“视为”准则,也即假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若还有问题,可咨询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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