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保险作出了哪些修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2:03市人民政府决议对《北京市赋闲稳妥规则》作如下修正:
一、第十条第四、五项修正为:“(四)职业培训补助、职业介绍补助、社会稳妥补助、岗位补助等国家规则的开销项目;(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存案的与赋闲稳妥有关的其他开销项目。”
二、第十六条修正为:“赋闲人员应当在停止、免除劳作(聘任)或许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停止、免除劳作(聘任)或许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稳妥经办组织处理赋闲挂号,契合收取赋闲稳妥金条件的一起处理收取赋闲稳妥金手续。赋闲稳妥金自处理赋闲挂号之日起核算。
在职期间被劳作教养或许判刑收监履行,被免除劳作教养或许刑满释放的赋闲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则处理赋闲挂号和赋闲稳妥金收取手续。”
三、第十九条修正为:“赋闲稳妥金规范的确认及调整,依据赋闲人员赋闲前交纳赋闲稳妥费的年限,依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规范、高于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的准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及居民日子水相等要素,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后履行。”
四、第二十二条修正为:“用人单位招用的农人合同制工人,劳作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许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依据用人单位为其接连缴费的时刻,对其付出一次性日子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日子补助,最长不得超越12个月。其规范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后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