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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与发包人发生工程款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5:23
实践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工程款胶葛
依照合同相对性准则,实践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联系的上家结算工程款,而不应当向发包人建议工程款。但从现在建造领域的实践情况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农人工工资拖欠的本源。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过程中,实践施工人的上家收取必定的管理费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许对工程结算不建议权力,因为实践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联系,导致实践施工人没有办法获得工程款,而实践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人工工资的发放。因而最高院《解说》第二十六条打破合同相对性准则,规则实践施工人能够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规模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在实践施工人申述发包人要求结算工程款的诉讼中应留意:
(1)原告有必要是实践施工人,其规模如前所述。不属实践施工人领域的其他主体均不得适用《解说》第二十六条向发包人建议权力。
(2)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实践施工人亦能够直接以发包人、承揽人(其上家)为一起被告建议权力。
(3)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规模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职责。假如发包人与承揽人(其上家)已完结工程价款结算,实践施工人则无权要求从头结算,只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规模内付出工程款。因而有学者以为《解说》第二十六条其实是“代位权”的延伸,也不无道理。假如发包人与承揽人已结清工程款,则实践施工人就丧失了要求发包人付出工程款的权力
(4)实践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儿所指“承揽人”是具有承揽资质的施工人,与实践施工人是两个概念,实践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而,为最大化保护实践施工人的权益,实践施工人在建议工程款的过程中,能够考虑尽量运用其挂靠企业、转包企业或许违法承揽企业名义即承揽人名义申述或许提起裁定,使用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本身利益。
(5)实践施工人不能直接建议“是非合同”按“白”合同结算工程款。
《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建造工程另行缔结的建造工程合同与通过存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当以存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被以为是“是非合同”只认“白”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则极大地保护了施工人的权益。笔者以为,本条规则适用于依法进行投标的项目,因为实践施工人并不具有投标人资历,因而本条所指当事人是指发包人与承揽人,不包括实践施工人,实践施工人在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时不能直接适用。为最大化保护实践施工人的权益,假如经中标存案的“白”合同价款高于另行签定的“黑”合同价款,实践施工人应以挂靠企业、转包企业或许违法分包企业即承揽人名义向发包人建议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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