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转继承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5:51
法令是怎么规则转承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规则:“承继开端,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
转承继事例:
2004年10月,广州一商人林某到北京旅游,在乘坐高某的出租车时突发心脏病。高某将林某送至医院,并为其垫支押金,经抢救林某暂时脱离危险。林某很感动,立下公证遗言,在自己遗产中赠予高某人民币2万元。林某只有一儿子林某悦,无其他亲属。2004年11月10日林某病情恶化逝世,11月12日林某悦到京处理林某后事。11月13日高某持林某所立的公证遗言找到林某悦,要求承继林某遗产2万元。林某悦表明按林某遗言处理。13日晚9时高某在回家的路上遇事故逝世。高某之妻许某处理完高某后事,于16日找到林某悦,要求承继林某遗产。林某悦以为林某指定的获益人为高某,高某已逝世,许某无权得到林某的遗产。许某将林某悦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定许某有权得到林某的遗赠2万元。
转承继说法:
这是一同典型的触及转承继问题的事例,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由该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规则:“承继开端,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本案的景象,适用以上的法令规则。高某在林某逝世后,找到林某悦清晰表明承受遗赠,在回家的路上遇事故逝世,其承受遗赠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妻子许某,许某有权得到林某的遗赠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规则:“承继开端,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
转承继事例:
2004年10月,广州一商人林某到北京旅游,在乘坐高某的出租车时突发心脏病。高某将林某送至医院,并为其垫支押金,经抢救林某暂时脱离危险。林某很感动,立下公证遗言,在自己遗产中赠予高某人民币2万元。林某只有一儿子林某悦,无其他亲属。2004年11月10日林某病情恶化逝世,11月12日林某悦到京处理林某后事。11月13日高某持林某所立的公证遗言找到林某悦,要求承继林某遗产2万元。林某悦表明按林某遗言处理。13日晚9时高某在回家的路上遇事故逝世。高某之妻许某处理完高某后事,于16日找到林某悦,要求承继林某遗产。林某悦以为林某指定的获益人为高某,高某已逝世,许某无权得到林某的遗产。许某将林某悦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定许某有权得到林某的遗赠2万元。
转承继说法:
这是一同典型的触及转承继问题的事例,转承继是指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由该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代其实践承受其有权承继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规则:“承继开端,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本案的景象,适用以上的法令规则。高某在林某逝世后,找到林某悦清晰表明承受遗赠,在回家的路上遇事故逝世,其承受遗赠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妻子许某,许某有权得到林某的遗赠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