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7:46
继承法规则,遗言的方法有公证遗言、录音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口头遗言等。口头遗言是一切遗言中生发生争议最多的,所以必定要有见证人进行见证,那么口头遗言范文是怎么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口头遗言范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口头遗言是要紧急情况下才干缔结的,是被继承人口述的遗言,是没有书面方法的,口头遗言需求两个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
二、口头遗言有用的条件
1、口头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缔结”。法令规则只要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言才有法令效力。
2、若“危殆情况免除”而立遗言人没有逝世的,口头遗言即失效。假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言人经抢救而康复了选用其他立遗言的才能的,那么该口头遗言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法立下遗言。
3、口头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人:(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
“有利害联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三、口头遗言见证人要求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有利害联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口头遗言范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言由遗言人经公证机关处理。
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口头遗言是要紧急情况下才干缔结的,是被继承人口述的遗言,是没有书面方法的,口头遗言需求两个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
二、口头遗言有用的条件
1、口头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缔结”。法令规则只要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言才有法令效力。
2、若“危殆情况免除”而立遗言人没有逝世的,口头遗言即失效。假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言人经抢救而康复了选用其他立遗言的才能的,那么该口头遗言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法立下遗言。
3、口头遗言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人:(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
“有利害联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三、口头遗言见证人要求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有利害联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三十六条规则:“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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