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保险法修改中两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10:35对新法修正中两个问题的讨论
新《稳妥法》的修正表现了从以事为本到以人为本,监管的方针要清晰“为了谁”的问题。归纳国内外的稳妥立法,在监管方针的问题上,无非是方针为维护顾客权益,或者是两层方针——保持商场有用,维护顾客权益,但要点都是维护顾客。本文就监管方面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几个观念。
商场行为监管需学习国外经验。关于商场行为监管,国外一般有五大机制:法令的保证,除了《稳妥法》以外,还有相关的一些法令也有相关的;拟定商场行为手册,要么由监管层拟定,要么职业自律;顾客教育,许多国家将此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对顾客教育有利于顾客自我维护,也迫使公司进步效益;稳妥公司的信息充沛发表,包含合同签定前增强信息发表;公司一些非合规行为的纠正机制,如国外的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指数剖析、损害赔偿机制等;顾客的隐私维护机制。
严厉实施商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这次新法修订,增加了对公司股东资质的要求、任职资历的要求、实缴钱银的要求,保监会还能够增设条件。这都是十分有意义的。自上一年以来,稳妥运营主体爆发式增加,有人提出是不是太快了。这样导致人才跟不上、人才不正常的活动、高管的数量和质量不可,稳妥从业者的门槛比较低。我以为,重要的不是公司准入准则,而是职业退出机制,要使差的公司不能存活太久,要把差的公司筛选出去。金融危机不能为了安稳,就不筛选差的公司。
监管存在空白。现在对稳妥协作安排、合作稳妥公司还缺少监管,现在仅仅对其稳妥业务进行监管,其他还未触及。比方,渔业互保协会注册在民政部,由农业部主管,情况复杂,监管也存在空白,要考虑相等对待微小的运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