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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该罪的量刑标准又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4:00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因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则偷税罪,那么,逃税罪的立案规范是什么?该罪的量刑规范又是什么下面小编为你具体介绍。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违法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的有关规则,交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交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分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则,逃税罪的量刑规范如下:
1、对自然人违法的处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则:交税人采纳诈骗、隐秘手法进行虚伪交税申报或许不申报,躲避缴交税款数额较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扣缴义务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对屡次施行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核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告诉后,补缴应交税款,交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分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可是,五年内因躲避缴交税款受过刑事处分或许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在外。
2、对单位违法的处分: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该条的规则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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