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再审权的相关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9:17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请求再审权的规则阅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进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并未规则请求再审权,该法第158条规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级人民法院申述,可是不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人民法院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的申述,通过复查,以为原判定、裁决正确,申述无理的,告诉驳回;原判定、裁决确有过错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提出的申述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头绪来历,尚不具有诉权的特征,亦短缺法定检查程序的确保。
1991年《民事诉讼法》初次清晰规则了当事人享有请求再审权。该法第178条规则:“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但不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据此,当事人享有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的权力。可是因为该法并未规则人民法院检查再审请求的程序,再审事由也较为抽象,司法实践中关于请求再审和申述适用相同复查程序,并未表现应有的诉权性质,呈现了当事人反映激烈的请求再审发动主体、期限、审级、次数、事由等方面掌握紊乱问题,损害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请求再审难”一度成为各界重视的焦点问题。通过立法、实务和学界的深入研究,对请求再审进行诉权化改造成为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变革大纲( 2004-2008)》清晰指出:“变革民事、行政案子审判监督准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力,保护司法既判力。探究树立再审之诉准则,清晰请求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子统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准则上确保当事人可以相等行使诉讼权力。”
根据大众对处理“请求再审难”的迫切要求,以及中心司法变革的倡议,立法机关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批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清晰了“请求再审上提一级”、细化了再审事由、添加规则了人民法院检查再审请求的程序、清晰规则了再审检查应以裁决结案,完成了请求再审的诉权化、程序化,畅通了请求再审途径,从立法准则层面完善和执行了请求再审权力。本次立法修正再次清晰规则了当事人请求再审的诉权位置,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关于请求再审检查程序进行了必定的完善和修正,从而将请求再审与申述的联系从法律上进行了厘清,这一点在本次立法修正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中的“奉告原告申述”改为“奉告原告请求再审”也可表现。实务中应当正确认识请求再审权的诉权位置,依照诉权确保的要求,遵从法定标准和程序关于再审请求进行检查。
1991年《民事诉讼法》初次清晰规则了当事人享有请求再审权。该法第178条规则:“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但不中止判定、裁决的履行。”据此,当事人享有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的权力。可是因为该法并未规则人民法院检查再审请求的程序,再审事由也较为抽象,司法实践中关于请求再审和申述适用相同复查程序,并未表现应有的诉权性质,呈现了当事人反映激烈的请求再审发动主体、期限、审级、次数、事由等方面掌握紊乱问题,损害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请求再审难”一度成为各界重视的焦点问题。通过立法、实务和学界的深入研究,对请求再审进行诉权化改造成为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变革大纲( 2004-2008)》清晰指出:“变革民事、行政案子审判监督准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力,保护司法既判力。探究树立再审之诉准则,清晰请求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子统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准则上确保当事人可以相等行使诉讼权力。”
根据大众对处理“请求再审难”的迫切要求,以及中心司法变革的倡议,立法机关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批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清晰了“请求再审上提一级”、细化了再审事由、添加规则了人民法院检查再审请求的程序、清晰规则了再审检查应以裁决结案,完成了请求再审的诉权化、程序化,畅通了请求再审途径,从立法准则层面完善和执行了请求再审权力。本次立法修正再次清晰规则了当事人请求再审的诉权位置,并根据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关于请求再审检查程序进行了必定的完善和修正,从而将请求再审与申述的联系从法律上进行了厘清,这一点在本次立法修正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中的“奉告原告申述”改为“奉告原告请求再审”也可表现。实务中应当正确认识请求再审权的诉权位置,依照诉权确保的要求,遵从法定标准和程序关于再审请求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