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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但未参与实行,可否认定为主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0:17

【案情】
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周某因抢女朋友一事曾发生过抵触。邱某一直对周某心存仇视,意图报复,并屡次跟自己的朋友提过此事。
2008年11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邱某发现被害人周某在萍乡市一歌舞厅包厢内游玩,即打电话通知其朋友肖某、李某、王某与朱某。邱某开车将肖某等四人接到歌舞厅门口,在途中下车购买了三把匕首和一把弹簧刀,在车内通知肖某等人必定要把周某好好经验一下周某,下车时将匕首和弹簧刀交给同伙。邱某带领肖某等四人来到歌舞厅内指认周某后在歌舞厅门口等候。肖某等四人持刀朝周某一顿乱砍后乘坐邱某的车逃离现场。周某被砍伤为重伤乙级、伤残七级。
【不合】
关于邱某在该案中指派别人成心伤害但未参加施行,是否能够确定为主犯?
第一种定见以为,邱某的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属成心伤害罪中的从犯,应按照从犯的规范进行量刑。理由是邱某并没有参加施行成心伤害行为,对该案中被害人周某构成重伤乙级、伤残七级的成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违法成果不起首要效果,因而是从犯。
第二种定见以为,邱某的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属成心伤害罪中的主犯,应按照主犯的规范进行量刑。理由是邱某在该成心伤害案中起到安排、指挥、策划的效果,因而是主犯。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则:“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由此可见,主犯分为两种,即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违法分子,以及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所谓起“首要效果”是指一起违法人对一起违法的构成、一起违法行为,以及一起违法的损害成果所具有的决议性效果。这种决议性效果的表现,首先从片面上来看,主犯的效果首要表现为促进一起犯意的构成,并使之强化。详细而言包含:一提起犯意,即一起违法中的起意行为或许唆使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一起违法成心构成的根本原因,对引起一起成心违法起决议性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二策划一起违法的行为,即挑选违法方针、拟定违法方案的行为。包含拟定一起违法行为的方案,以及拟定行为施行后怎么躲避刑事责任的方案,一起违法与独自违法相同,也有预谋和突发之人。有预谋的一起违法一般简略到达既遂,由于一起违法施行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一起违法人的盲目行动,为违法既遂奠定了根底。其次从客观上看,主犯的效果首要表现为对一起违法行为及其损害成果所起的决议和推进效果。包含:一纠合其他共犯的人一般是主犯。二人以上一起施行违法行为,是一起违法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建立一起违法的条件。二指挥一起违法人的行为,不管简略一起违法仍是杂乱一起违法、一般一起违法仍是特别一起违法,要想到达违法意图,安排、和谐各一起违法人的行为,合理分工是必不可少的,因而施行指挥、策划行为的人一般归于主犯。三一起违法的活跃参加者和违法行为的首要施行者当然也归于主犯,这类违法分子在一起违法中尽管不担任安排、指挥、策划的功能,可是他们施行违法行为的活跃主动性显着高于一般一起违法人,应确定为主犯。四对违法成果起决议性效果效果的一起违法人也应确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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