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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女儿的名字,离婚时女儿是否有份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2:24

【案子咨询】
夫妻两边育有一女,并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在处理房产证的时分,挂号了夫妻两边和女儿三个人的姓名。现在女儿6岁,两边预备离婚,开始商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抚育。关于该套房产该怎么切割,两边定见有不合,女方以为假如女儿由她抚育,她应该分到这套房产的三分之二产权,男方以为除掉女儿的三分之一产权之外,应由夫妻两边平分。
【律师观念】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子等不动产所有权由挂号的权利人享有。两边在处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姓名,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两边现已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置,行将部分产权给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置行为通过房产部分挂号,现已发作法律效力,因而,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假如在房产部分挂号时对三人的产权比例没有约好,则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在离婚切割产业时,应当为孩子保存其应有的比例,也就是说夫妻两边只能各自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左右,剩余的三分之一归于孩子的产业,一般由爸爸妈妈中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代为办理,但不得侵吞、移用,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置。因而,即便孩子由女方抚育,她也只能分到三分之一,关于孩子的三分之一部分,只能够代为办理,但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占为己有,假如呈现这种状况,男方能够向法院申述,保护孩子合法的产业权利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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